滕律师做客杭州房产电视频道,就房产纠纷教你识别不“疫”样的陷阱!

来源:网络 作者:滕律师 时间:2021-06-01

自古华山一条路,说起购房之路,它比华山一条路还要陡、还要险,稍不留神,就是万丈深渊。过程中要识破各种套路,过五关斩六将。所以,能安心住进新家,还能保证不再受装修、物业等问题的困扰,实属不易!

3·15维权之日,我们就来看看买房、装修过程中,都有哪些磨人的“套路”,咱们“见招拆招”,一起进行一次“扫雷”行动!

房产篇
 
那些年买房踩过的坑
走过最长的路,
就是开发商的套路……

01【迷魂计】“存抵”花样多

案例回顾

2018年蔡先生购买了一套公寓并签订了购房合同,置业顾问告诉他,当场下单,就可以参与优惠活动:“存12万抵15万”。蔡先生并没有买房经验,认为有优惠,便一次性付了186万,但后来发现签订的合同上只有175.5万元。而后,开发商表示,如果选择了“存抵”活动,有一部分金额就不会被计入到总房款中。如果想要所有的钱都算在合同内,消费者只能不选择优惠。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滕玲玲 :

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第九条和第十三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另外,根据杭州市住房和保障局《关于进⼀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的意见》严格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承诺制,房地产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联系单》时,应⼀并提交《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承诺书》, 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超过备案价格(包括装修价格)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改造费、第三方平台收取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居间费等,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车位价格应事先承诺,不得捆绑销售。房地产经营者应及时将开盘时间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住保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后,房地产经营者应在销售现场进行价格公示,公示的价格应与杭州透明售房网、杭州价格网公示的价格保持⼀致。

如果购房者支付的全部款项超出了备案价,开发商的行为即属于违反价格承诺、变相价外加价行为,购房者可以向住建局和市监局进行投诉举报,要求退还多付的款项。

02【空城计】“龟速”交房

案例回顾

业主小张贷款买了一套期房,当时开发商承诺会按时交房,但自买房之后,小区内就一直处于停工的状态。眼看着就要到交付的时间了,小区内的房子竟然连窗户都没有安装,园内环境更是脏乱差,房屋内根本就没有达到交房的标准。而更可气的是,售楼部与样板间都纷纷关闭。小张现在不知该如何是好了。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滕玲玲 :

根据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构成逾期交付,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房屋交付以后,如果小张对房屋质量有异议,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如果小张买的是精装修房,按照《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全装修商品房的展示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房地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提供交付样板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保留交付样板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小张可以向住建局投诉反映。

03【拖刀计】“消失的”房产证

案例回顾

余女士家花了他们的全部积蓄,买了一套酒店式公寓。但交房已经快六年了,产证却迟迟办不下来,五年多来开发商就像“消失”了一样。余女士一家本就想过渡一下,但房产证办不下来,房子想卖卖不出去,这对他们一家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对他们来说没有根本的保障。余女士多次找开发商,询问办产证的事,开发商每次都在推脱。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滕玲玲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开发商实在办不了办不了房产证,余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和房屋差价损失。

04【浑水摸鱼】房屋质量“掉渣”

案例回顾

业主小杨的新房买来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当时购买的均价约为28000元,含3000元的精装费用。但从交付以来,房子的整体质量就让她很糟心。而最糟心的是家里的阳台,开发商并未做排水管道,只是打了几个孔进行排水,只要一下雨或楼上有积水,水就会顺着孔排到小杨家,地面、天花板、墙体、都存在渗水现象,家里仿佛是“水帘洞”。另外,楼道中每一层的走廊,几乎都有大片大片的霉斑,有一些墙角甚至在浸泡之后长出了蘑菇。而楼盘的项目负责人并未出面解决,小杨表示很气愤。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滕玲玲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另外,根据《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 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行为。处理机构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05【连环计】“一房两卖”房归谁?

案例回顾

小王最近分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支付了60万首付,但在他签完合同后,房东却不愿交房,期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后来小王才知道,这套房子竟然已经被卖给了一个出价更高的买家。那么,问题就来了,现在这套房该属于谁?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滕玲玲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6【美人计】“真假”房源难辨

案例回顾

该毕业的圆圆最近在某网站上租房,房源非常丰富,有些房源装修不仅精致,价格比周边的房源都要低,她便满怀期待地找中介去看房。但当她去看实际房源时,内心仿佛坐了一次“过山车”,内部环境“一塌糊涂”,完全没有网页上所看到的“华丽”,甚至有些房源在进去之后,气味浓重,存在“甲醛超标”的嫌疑……在面对网上鱼龙混杂的房源信息中,她不知道该如何下手。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滕玲玲 :

1.建议圆圆登陆杭州市二手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平台上的房源都是经房管局核验真实的房屋。

2.建议圆圆到正规中介公司,如21世纪、我爱我家找房源。

装修篇

只可远观不能进驻的房子

再多的花言巧语,

不如“装”得漂亮……

07【偷梁换柱】原材料“私”换

案例回顾

市民郭先生在装修之前,与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要求用樱桃木材料,并支付了定金。但当装修材料送上门时,郭先生竟发现装修公司将合同中要求的材料,更换成了其他牌子价格低廉的复合木。因为需要做两个衣柜和一个书柜,材料的用量很大。郭先生立即上门找装修公司,公司竟然大门紧闭,负责人也杳无音信。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滕玲玲 :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郭先生要求用樱桃木材料,装修公司却换成了价格低廉的复合木,装修公司构成违约。郭先生可以尽量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更换成樱桃木材料,毕竟那么多装修材料已经送上门,装修公司也不会不要了。如果协商不妥,郭先生可以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和《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解除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另外,《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08【暗度陈仓】“中毒的”劣质家具

案例回顾

小方家的房子装修完已经过去了两年半的时间,但最近一直觉得在家有头晕的症状,他便对房屋进行了一次甲醛检测。报告显示,房子甲醛竟严重超标, 根据甲醛散发时间判断, 一年半前该新房甲醛含量有可能超标1.8倍到2.3倍!但他不相信甲醛挥发需要这么久。经过验房发现,装修公司当年使用了人造板、胶黏剂等相对劣质的原材料,由于原材料自身甲醛释放量不合格,导致了传统板式家具产品甲醛超标。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滕玲玲 :

小方委托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修公司交付合格装修是其必然义务,装修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因装修公司当年使用的人造板、胶黏剂等相对劣质的原材料,导致了传统板式家具产品甲醛超标,装修公司装修房屋的行为构成了法律竞和。

1.小方可以从合同违约的角度进行维权。《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小方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和《合同法》,要求装修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装修公司因装修而给小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因甲醛超标造成了小方家人的人身损失,小方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人身损失,如因如甲醛超标去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09【瞒天过海】安全“视而不见”

案例回顾

李大姐买了一套毛坯房,家里的装修全都承包给了装修公司,最近工地内部基本完工,李大姐便找了专门的验房师团队对家里进行验房。但经过检验,房子内还存在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例如漏电保护器缺失、绝缘电阻值多路为零,这些都可能导致以后家里出现漏电情况,将威胁到李大姐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而装修公司其实在前期的水电验收过程当中,就应该排查出这些问题。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滕玲玲 :

李大姐委托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修公司交付合格装修是其必然义务,装修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因此,李大姐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