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日照受相邻建筑物遮挡,采光权索赔,胜诉!

来源: 作者:滕玲玲 时间:2022-04-12

  房屋日照受相邻建筑物遮挡采光权索赔,胜诉!

 

  【前言】

  每一位住户都想拥有这样的生活环境:和煦的阳光洒进家里的落地窗,享受着每天充足的日照时间。但随着城市发展建设的不断推进,一座座崭新的高楼拔地而起,一些住户们发现,原本享有的日照受相邻建筑物阻挡,正在不知不觉间消失。面对此种情形,住户们又能否要求相邻建筑物建设方赔偿损失呢?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经典案例,为住户们排忧解难。

  案号:(2020)浙03民终3102号


 

  【案情简介】

  瑞星花园于2012年左右竣工。余某某和张某某通过向他人购买取得瑞星花园房屋,并于2013年1月13日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某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6月17日取得XX号地块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13年10月9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进行了建设,现该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已结顶完工,新建房屋为18-19层的高层房屋。上述工程新建的房屋位于余某某和张某某房屋的南面,双方为相邻关系。某合作社建设的上述建筑物影响了余某某和张某某房屋的日照和采光。2018年2月22日,经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测量出具了日照分析报告,其鉴定结论为瑞星花园房屋的坐标与其竣工图纸上坐标基本一致,该房屋不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且为上述项目新建房屋遮挡所致,并补充说明涉案房屋在上述项目建设前日照时间至少5小时15分钟,最长建设时间6小时30分钟;建设后日照时间至少1小时05分钟,最多日照时间2小时10分钟。

  余某欧、张某某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某村合作社赔偿其房屋贬值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增加的费用损失;二、本案鉴定费及诉讼费由某村合作社承担。
 

  【法院认为】

  依规划产生的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问题,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确定的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条件。本案中,涉案的余某某、张某某所有的不动产建造在先,且其所在房屋的实测坐标与其竣工图纸上坐标基本一致,而某村合作社在与余某某、张某某的不动产相邻的地块上建造建筑物在后,该工程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完工后,致使两余某某、张某某所有的房屋不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妨碍了余某某、张某某房屋的日照和采光,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相关鉴定费。由于某村合作社系该涉案建筑物的建设方,某村合作社的行为损害了余某某、张某某的权益,应承担赔偿义务,故其是适格的主体;某村合作社建设的项目虽然已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但并不能说明其没有侵害余某某、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某村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余某、张某房屋贬值损失10万元、鉴定费XXX元;二、驳回余某、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余某、张某,某村合作社共同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所以,相邻建筑物对日照、采光等的影响是否构成妨碍行为,应以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在实践中,住户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确定房屋的日照时间前后对比及受阻挡面积大小,在司法裁判中,则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诉讼效益原则,以不造成社会财富、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扩大为限,应为赔偿损失为宜。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4.0.8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其中,日照应满足本标准第4.0.9条的规定。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